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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今年“大修”公司章程

来源:外资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2018-03-01

  年底将至,保险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大限也将至。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相较往年一般的修订,2017年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章程指引》集中进行的公司章程修改篇幅较大。

  经历过保险公司筹建期公司章程起草的业内人士王文林(化名)向记者介绍,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因素可分为内部、中部、外部三种情况。内部因素是指公司及管理层,修改的原因多为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等的变更;中部因素来自股东,股东的“意志”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经营话语权上,可能会要求作相应修改;外部因素往往是监管要求,比如今年4月份保监会制定《章程指引》,要求各家险企按照指引进行修订。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从上市险企来看,(港股)、(港股)12月中下旬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港股)此前也已公告修订公司章程。

  王文林表示,相对而言,今年按照监管的要求修订公司章程,修订篇幅要大一些。从上市险企来看,据记者统计,公司章程总规定条数大致为二三百条,而修订条数多在六十几条。而据一家非上市险企董办人士表示,其所在公司的章程修订项达到了一百多条。

  从上市险企公告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看,一个统一的显著动作是在公司章程中新增“公司治理特殊事项”章节,主要规定公司治理机制出现失灵情形时的应对。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章程指引的“亮点”,此前保险公司章程大多无相关内容,而增加这一内容,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公司治理失效、依靠公司自身又无法解决时,监管机构介入,提供了公司内部规定的依据。

  比如,有险企新增这样的内容:公司出现治理机制失灵情形时,公司将成立治理失灵应急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研究解决方案,并与公司董事、股东沟通解决治理失灵问题,如不能通过沟通解决治理失灵问题,公司将申请中国保监会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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