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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来源:外商独资企业注册    发布日期:2017-08-11

  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设立)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办资格:(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办材料:
  二、申办手续:(设立)
  1、 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三、申办手续:(变更)
  1、 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 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 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三)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 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2、 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四) 投资人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1、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2、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3、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4、公告材料
  (五) 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2、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四、申办手续:(注销)
  1、书面申请
  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注册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户3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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