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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与材料

来源:注册海外公司    发布日期:2017-11-07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公民。

  2、个体工商户。

  3、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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