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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来源:外资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2018-01-29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中的银行贷款担保为例,简要说明融资性担保行为的运作流程:当有人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却无法提供后者要求的担保时,借款人可以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接受了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的担保书后放款。在这个交易过程中,银行获得了贷款利息并极大降低了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因为若借款人不能如期还贷,则可按约定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偿还。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收取担保费谋利。借款人则从银行拿到了本来无法靠自己完成的借款,实现了融资需求。这实在是三方得利、皆大欢喜的金融行为。

  为什么银行敢于信赖融资性担保公司呢?是因为之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借自身的资本实力、经营信誉和规范化的治理结构与运营状态,使银行对它已做出相当额度的授信,在这个授信额度内,一般来说只要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函,银行就会对符合其他放贷条件但不能自行提供银行所要求担保物的借款人放贷。

  以上通俗简要分析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融资行为中的一般运行机理及担当的角色。那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价值或者说意义何在呢?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价值意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资金使用人和资金供给人之间的“鸿沟”之上架设桥梁,使资金的供需流动实现了“无缝对接”,在成就他人的过程中成就自己。抛开长篇大论的阐述,兹简要从四个方面列举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对急需资金的借款人(一般是中小企业)来说,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他们雪中送炭,甚至是他们的“再生父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中的痼疾。初创或成长期企业对资金有迫切的渴求,但以银行为代表的资金供给方恰恰是“嫌贫爱富”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他们更愿意把钱贷给财大气粗的大企业,而不会把钱借给无力提供担保的小企业。这就给资金的供需之间造成了尖锐的几乎不可调和的矛盾。每年因为融不到资而被迫倒闭的企业不知凡几,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充当了这个尖锐对立矛盾中的调和者,把缺钱的中小企业从死亡边缘拉回到生之彼岸。

  (二)对于以银行为代表的资金供给方而言,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他们的利润创造者和风险安全阀。目今阶段,银行仍然主要是靠存贷差赚钱,他们想放贷,但为了规避贷给无有效担保的小企业使资金有去无回的风险,宁可把钱捂在手里。于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既帮助他们多创造出了一部分利息收入,又转嫁了坏账风险,同时也部分挽回了不愿贷款给最需要资金企业的负面形象。

  (三)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来说,设立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意味着不错的利润来源、金融业内的地位和资源平台。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凭借专业的风险防范机制,使经营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下,安心收取担保费;同时,它可以用有限的资本金获得银行数倍的授信额度,通过财务杠杆放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实现丰厚利润。

  2、从性质和定位上讲,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拥有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意味着金融业“圈内人”,这赋予融资性担保公司发起人及相关从业者金融业界的身份地位。

  3、因兼具金融和中介的双重属性,加之具备增信和财务高杠杆率,融资性担保公司本身是一个资金融通的资源平台。比如,可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依法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或者通过互保、联保、反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满足资金使用需求、降低经营风险。

  (四)从对经济社会的作用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增加,融资性担保行业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新兴朝阳型、科技创新型政策扶持产业有效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已然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只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事实上,它的经营范围十分宽广。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不仅限于融资性担保业务,尚可从事其他类型担保业务,甚至可从事投资、融资中介、财务顾问等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再者,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可以跨省经营。在征得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时机

  现阶段是设立或调整已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佳时机。

  因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日渐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渐成长为金融领域中现实存在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融资性担保业处于长期缺乏监管的“真空”地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前后,发生了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倒闭歇业、出现重大风险损失、经营难以为继的现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自2008年底开始,从国家到地方一系列规章制度陆续出台,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态势明显,行业洗牌大幕已然拉开。

  在上述市场环境及政策背景下,我们可以从监管部门的两种态度来分析为什么说融资性担保公司迎来了设立或调整的最佳时机(关于有强烈的市场需求等因素在第一部分已述及,兹不赘述。

  (一) 监管部门大力扶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

  目前在国家层面,成立了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组成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地方上,以上海为例,成立了包括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十多个部门组成的监管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要求区县政府明确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切实承担管理职责。

  从监管部门的宏大组织结构和职责分配可以看出,政府对融资性行业虽重在规范监管,但加大对该行业的协调、支持和促进发展力度,却是题中之义。

  正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而上海市则要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此外,融资性担保行业对专业人才的要求较高,监管部门将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人才瓶颈;再有,将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监管部门大力整顿、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

  为保证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又必须对其大力整顿,所谓不破不立,欲增加良币必先驱除劣币,以使行业在规范的状态下实现良性发展。

  首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也就是申请人要先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将终结过去担保公司的无序生存状态。

  其次,监管部门正在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章制度体系。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由银监会牵头的国务院七部委十易其稿后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文件已出台,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其他文件也在陆续推出过程中。各地亦已分别出台实施细则,上海公布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再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流程监管,如对资本额、杠杆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最后,全面调查摸底,大力推进整顿工作。至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将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因此,担保业已由“监管真空”进入“审慎监管”时代,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监管办法和行业准入门槛。可以预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管部门将一手抓风险防范、一手抓科学发展,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同时,亦加大规范整顿力度。融资性担保行业正进入到大洗牌的局面中,可能将有一半以上的担保公司被清理出局。

  有理由相信,在市场整肃并加大扶持力度之后,融资性担保行业将迎来空前的历史机遇。就如同2001年掀起对证券公司的大规模清理整顿之后,大批没有能力经受严冬、治理不规范的券商倒下了,但是更多的券商站起来,迎来了一直持续到今天的蓬勃生机并纷纷赚取了高额利润。挑战意味着机遇。甚至更多的时候,对一部分人的挑战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的机遇,如何迎接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在智慧、眼光、行动力千差万别的人群中,这的确是个因人而异的命题。

  四、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

  以上海为例,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一) 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但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具体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自定)。

  (二)发起人、持股比例及出资额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3)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3)主发起人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一般都要求其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资格认证准入制度,上述三类人员应当具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五)其他重要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股东应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

  3、稳健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4、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5、其他有关条件。

  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按照前款办理。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

  五、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

  以上海市为例,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二)设立程序

  1、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实务中,若该区县设有金融办,则接收材料的主管部门为金融办,未设金融办的则是该区县政府指定的金融管理部门,如松江区系由经委接收材料)。

  2、区县政府在接到申请材料,经预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

  3、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筹建的文件。

  4、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注册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5、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

  6、正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三)需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2、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人的具体审批时限未予明确,但应当会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3、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机构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4、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批准发的原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实务中,为提高申请成功率和效率,避免返工,原则上申请人应当先与区县主管部门事先沟通,再递交申请材料。因为申请材料制作及设立过程中的专业性要求,并为经济、效率起见,在沟通、文件制作、运营规范、递交材料等环节,发起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予以操作。

  (四)对两类公司设立程序的补充说明

  1、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较强、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并按照规定重新确认登记的,或拟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资本实力雄厚、在业内具有国内外影响的,可向注册所在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金融办,经区县政府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由市金融办直接负责其设立和管理等事宜,区县政府则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外商可以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但应当符合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的文件,筹建工作完成并报请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向市商务委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六、上海市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的具体政策态度与目前进展

  在操作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过程中,经与市金融办有关负责工作人员沟通,列示所了解到的部分重要信息(截至去年末),期望对拟发起设立或按新要求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读者有所帮助。

  1、上海或各区县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积极扶持态度,目前没有额度限制,也没有发起人所属行业限制等倾向性意见。

  2、目前除各规章所明定条件外,并不需其他隐性条件。

  3、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区县预审和市金融办审批一般所需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说法,刚开始可能比较慢,因为申请设立机构较多,审核符合条件后才发证。

  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八个配套规定,尚未出齐;同时,申请材料格式文本尚在制作过程中,但不影响按要求自行起草申请材料。

  5、已有不少机构正在筹建过程中,处于与区县沟通、制作材料及申报预审阶段,市金融办尚未接收区县报审的申报材料,但报审工作会随时展开。

  融资性担保行业正处于整肃的严冬,但更处于繁荣勃发前的春天。从业者应当迅即按照新规定加速整顿、规范运作,而欲进入行业者应当果断抓住机会,力争引领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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